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684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昌船舶工程行、 陳龍寶 、 陳龍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興昌船舶工程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龍寶、陳龍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興昌船舶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