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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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張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9,086元│95年2月28日起│20%│無││││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381,393元│95年8月26日起│13.042%│暨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至清償日止││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