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八棓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勻熏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