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石珷儀石許月娛 之限定繼承人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9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繼承人石許月娛使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歷次繳款資料,並敘明期最後一次繳款時間,債務何時到期及請求金額計算明細)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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