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俊鎧 被告 林群億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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