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發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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