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吉清吉欣牙醫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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