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迅雷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迅雷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