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媽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媽託(男,民國六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王媽託(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高齡100歲,其戶籍雖於97年1月4日遷入高雄市○○區○○○路○○號,惟該址為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並無住居事實,且失蹤人於102年7月15日經註記於102年7月15日失蹤,從而,失蹤人至遲於102年7月15日即行蹤不明,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已逾3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王媽託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2年7月16日高市警苓分戶字第10271971400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1月7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00174299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6年6月7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670513900號函暨檢附之視窗列印資料、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106年5月31日高市苓戶字第106702050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6月8日健保高字第1066089443號函暨檢附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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