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105號
上 訴 人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丙○○、甲○○及乙○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