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王泰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 晉豪 即晉豪汽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祐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