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96號原告SavannahLynnYeh
NicholasWarrenYeJoyceAnnYeh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黃耀賞 律師上列原告SavannahLynnYeh等3人與被告 葉琳琳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童雅青 遺產,依原告等主張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附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被繼承人童雅青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889萬1,730元,原告等主張被繼承人童雅青之遺囑侵害其等特留分,而其等特留分比例各為18分之1,原告等行使扣減權可分得遺產價值為1,314萬8,622元(計算式:78,891,730×1/18×3=13,148,622,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4萬8,6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7,7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征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