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聖華
陳麗俊 李昕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家芸 被告 林明億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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