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 廖芳儀 上列聲請人廖芳儀因與相對人 吳金 (0000000殁)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廖芳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金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債權證明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同見票即付,為明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應具狀陳明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