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90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惟事實欄則記載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記載是否有誤?請確認並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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