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46號債權人岩灣新村乙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龐陳傑 債務人 陳道來 即 陳絹妹 之繼承人債務人 安康 即陳絹妹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淑英 即陳絹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絹妹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絹妹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