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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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87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陳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0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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