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債權人 陳水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弘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自101年8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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