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淑娟被告王孟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淑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王淑娟因被告王孟盛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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