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劉泓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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