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虞碇成 即 虞小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