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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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債權人 蘇維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志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志誠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侯志誠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4日函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侯志誠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7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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