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友明選任辯護人蔡亜哲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友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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