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建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9號、112年度執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見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2月8日中院平刑恆112聲375字第112008079號函【稿】、本院送達證書)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散布猥褻影像罪傷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8日111年3月11日110年11月23日至110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49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49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7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7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3日111年10月13日111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7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7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2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9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9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1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