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79號上訴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禾工程行即 賴志明 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