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周明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姍
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姍、戴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67883│玉│7月01日起│3月20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姍、戴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67883│玉│8月02日起│2月01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3%│││││2月02日起│3月20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3月2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一)緣債務人黃姍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戴美玉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6,04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姍自民國107年07月0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67,88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戴美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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