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55號

原告 李子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原兆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㈠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4房屋之交易價值及㈡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契約終止之時間。

  理 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4房屋,惟並未表明上開房屋之市場價值。又原告起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自「本件租約終止」翌日起至騰空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6,000元,惟並未表明兩造間租約終止之日期。原告起訴有上開事項不明,致本院無從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查報㈠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4房屋之交易價值及㈡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契約終止之時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王帆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