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 楊富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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