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陳清瑞 債務人 陳信利 債務人 黃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四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清瑞於民國102年2月27日,由邀同另債務人;陳信利、黃依婷為連帶保証人向聲明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69,000元,約定至103年01月19日到期,按月繳納利息,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陸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為憑。
(二)詎債務人陳清瑞於自102年11月27日起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債權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明人本金新臺幣369,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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