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陳文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正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薛美代 已死亡,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如有其他繼承人(除本件相對人周正安外)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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