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815號上訴人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訴人 黃耀海 被上訴人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偉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