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4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住臺北市○○區○○○路000○000○000號被告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39、
73、8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就利息部分,原請求自民國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78%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至11頁)。
嗣於110年7月23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狀減縮利息請求為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0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2月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自實際撥款日即108年12月5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採每季調整一次之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0.79%)加週年利率16.99%(合計為週年利率17.78%)按日計收。詎被告於109年6月7日最後一次還款8,243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481,354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自109年6月8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7.78%計算,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復於109年4月16日向伊借款230,000元,約定自實際撥款
日即109年4月16日起至116年4月16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採二段計收,即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依固定週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依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0.79%)加週年利率11.99%(合計為1
2.78%)按日計收。詎被告於109年5月18日最後一次還款2,905元,抵充109年5月19日至109年6月8日之利息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227,413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自109年6月9日起至109年7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自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8%計算之遲延利息。㈢又被告上開債務因均未依約清償本金,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分期信貸_網銀)、被告存摺封面及內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畫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5、71至87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按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
編號產品本金利息1小額信用貸款481,354元自109年6月8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7.78%計算,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2小額信用貸款227,413元自109年6月9日起至109年7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自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8%計算合計:708,767元(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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