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債權人臺北縣汐止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狄環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