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杜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2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88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17,632元外,尚應補繳93,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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