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凱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凱倫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凱倫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後,再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6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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