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楊德風
楊玉佩 楊祥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公告現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174,386元【計算式:(
399.36+493.13平方公尺)×11,400(元)=10,174,386元】,已逾共同擔保債權額即5,000,000元;附表編號3至5所示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合計為5,061,828元【計算式:(38.25+3.07+402.7平方公尺)×11,400(元)=5,061,828元】,已逾擔保債權額共計1,800,000元(計算式:3,500,000元×35分之3+500,000元×35分之10+3,500,000元×35分之5)。揆之上開說明,應以前開擔保債權額500萬元、18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0萬元(500萬元+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
┌─┬─────────┬────┬────┬────┬─────────────────────┐│編│本件供擔保之不動產│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號│││(元/平│(平方公││││││方公尺)│尺)││├─┼─────────┼────┼────┼────┼─────────────────────┤│1│臺南市○○區○○段│原告三人│11,400│399.36│(一)│││第214地號│應有部分│││收件年期字號:89年安南土字第6879號││││各三分之│││登記日期:84年4月8日││││一│││權利人: 陳惠玲 │├─┼─────────┼────┼────┼────┤債權額比例:全部││2│臺南市○○區○○段│原告三人│11,400│493.13│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第218地號│應有部分│││存續期間:84年3月30日至84年5月1日││││各三分之│││清償日期:84年5月1日││││一│││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 蔡宜靜 │││││││共同擔保地號:南興段214、218││││││││├─┼─────────┼────┼────┼────┼─────────────────────┤│3│臺南市○○區○○段│原告三人│11,400│38.25│(二)、(三)│││第212地號│應有部分│││收件年期字號:81年安南土字第17353號││││各三分之│││登記日期:81年8月29日││││一│││權利人: 陳彥勛 、 陳彥弼 │││││││債權額比例:35分之3、35分之10│││││││擔保債權總金額:350萬元│││││││存續期間:81年8月27日至81年11月27日│││││││清償日期:81年11月27日│├─┼─────────┼────┼────┼────┤設定權利範圍:全部││4│臺南市○○區○○段│原告三人│11,400│3.07│設定義務人:楊德風│││第217地號│應有部分│││共同擔保地號:南興段212、217、221││││各三分之│││(四)││││一│││收件年期字號:95年安南土字第13200號│││││││登記日期:95年1月27日│││││││登記原因:讓與│││││││權利人: 陳宗宏 │├─┼─────────┼────┼────┼────┤債權額比例:35分之5││5│臺南市○○區○○段│原告三人│11,400│402.7│擔保債權總金額:350萬元│││第221地號│應有部分│││存續期間:81年8月27日至81年11月27日││││各三分之│││清償日期:81年11月27日││││一│││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楊德風│││││││共同擔保地號:南興段212、21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