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萬事達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之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釋明因受讓而取得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及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