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榮
李美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緝字第115號、第116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286號、第2287號、第2289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15號、第116號被告王嘉榮暨105年度偵緝字第2286號、第2287號、第2289號被告李美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扣押之被告王嘉榮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被告李美玲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之香菸1支均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嘉榮、李美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2日以103年度偵緝字第115號、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6年1月20日以105年度偵緝字第2286號、第2287號、第2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改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0398號處分書及106年度上職議字第2461號處分書在卷可考。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又鑑定機關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刑事判決意旨)。查上開案件之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個,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足認上開包裝袋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具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依上開說明,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準此,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共4袋及其包裝袋、編號3所示白色香菸1支均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毒品鑑定書│保管機關及│││││驗前淨重、││字號│││││驗後餘重。│││├──┼──────┼─────┼──────┼───────┼─────┤│1│褐色結晶3袋│均含第二級│3.027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臺灣新北地│││(含3個塑膠│毒品甲基安│2.5770公克│局100年9月2日│方檢察署10│││袋重)│非他命成分│2.5767公克│航藥鑑字第1004│0年度安字││││││496號毒品鑑定│第1989號││││││書(見108年度│││││││聲沒字第353號│││││││卷第13頁背面)││├──┼──────┼─────┼──────┼───────┼─────┤│2│米白色透明結│含第二級毒│1.352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臺灣新北地│││晶1袋(含1個│品甲基安非│1.1520公克│局100年9月2日│方檢察署10│││塑膠袋)│他命成分│1.1515公克│航藥鑑字第1004│0年度安字││││││499號毒品鑑定│第1990號││││││書(見108年度│││││││聲沒字第353號│││││││卷第15頁)││├──┼──────┼─────┼──────┼───────┼─────┤│3│白色香菸1支│含第二級毒│0.6110公克│同上│臺灣新北地││││品甲基安非│0.0581公克││方檢察署10││││他命及四氫│0.5529公克││0年度保字││││大麻酚成分│││第7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