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 林昭明 被告 許國良 訴訟代理人 許黃月英 被告 林寶珠
曾麗珍 許龍俊 許順棠 許博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 被告 林秀媛
張仁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卿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訴訟代理人 蘇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嶽鈞 」之記載,應更正為「穆岳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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