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鴻仁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當事人欄列有陳鴻仁、 張芳楹 二位債務人,惟聲請事項第一項僅對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陳鴻仁請求給付,而第二項督促程序費用卻是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是請確認並釋明本件是否僅對債務人陳鴻仁一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79,288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併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9份)。
二、請提出業經強制執行之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