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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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吳玉妹
王鈺豪 王鈺翔 原告兼上二之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被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英津 上列被告因 翁士庭 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380號,翁士庭部分調解成立),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