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63號原告 易麗麗 被告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63號原告 易麗麗 被告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