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吳珮瑜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 律師
黃暐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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