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9年度台覆字第9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9年台覆字第9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9年度台覆字第96號聲請覆審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決定(109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莊清安(下稱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未依規定以書狀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程式尚有欠缺。經原決定機關限期命補正,聲請人未依限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原決定機關因而決定駁回其請求,洵為正當。聲請覆審意旨以其有另案聲請補發免訴判決云云,惟迄未見所謂之免訴判決書之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其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鄭傑夫法官許錦印法官林恩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