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李建呈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原告與被告 謝聰科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