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頂替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星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29號、108年度偵字第6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星輝頂替等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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