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37號

債權人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孫莉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莉萍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對債務人孫莉萍催告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