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代理人 顏佑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地中海會旅│匯豐(台│107年7月│132,890元│0000000│││行社股份有│灣)商業│17日│││││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