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36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陳至琪陳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肆萬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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