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陳諮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